摘要

为完善鱼类产品标准体系适用范围,促进鱼类产品贸易,文章对比和分析了中美两国鱼类产品的渔药残留、污染物、微生物及食品添加剂有关规定和残留限量标准,发现了中美两国在这些方面的差异。1)渔药残留方面:中国的渔药种类多于美国,残留限量要求严于美国,但在规定的针对性上不如美国; 2)污染物方面:中国污染物指标划分的较细致,限量值要求相对合理; 3)微生物方面:限量种类差别较大,美国注重生产过程控制中出现的微生物,因此规定的指标较多; 4)食品添加剂方面:两国定义的食品添加剂范畴、分类、品种、使用范围和限量均有所不同,美国食品添加剂指标涵盖范围更广、数量更多。基于此,提出如下建议:加强中国渔药残留指标的针对性,加快微生物限量与国际接轨的步伐,适当放宽食品添加剂的范围,强调中国应重视鱼类标准基础研究和风险评估工作,进一步加大国际标准跟踪与预警力度,为完善中国的鱼类产品标准体系提供翔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