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字化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不断提升。企业破产时,如何处置企业所收集的个人信息成为了司法难题。在实践中,个人信息转让需要得到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表示,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获取需根据个人信息的具体类别,分别采取明示同意规则与默示模式同意规则。当遇到信息主体人不同意的情况时,应当由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相互配合,由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转让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再由法院结合案情进行具体分析,以判决裁定的形式决定个人信息是否允许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