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以及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1至2种农作物。第二章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条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省级人民政府

  • 单位
    农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