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道"有双重的意指,它既是"道路",也是"真理";既是主体的"言说",也是被言说的客体或世界本身;对作为"道路"之"道",老子提供了否定的辩证法,但这只是一般性原则,停留于"认识"层面,不具备可操作性。而庄子则将此一般性原则具体到"实践"的层面,将技术、语言置于具体的感受性活动。这种感受性活动不为某一感官如耳目鼻口所主控,它是各种感官的综合作用,因而是对各种单一感官的超越和否定。这是完整的感性,分割性的技术、感官、语言经由否定的辩证法或整体的感性而最终达到整体的"道"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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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陕西师范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