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农村普遍存在采矿企业合法采矿但违法用地的现象,根源在于现行法律制度既不能解决协商用地不成时的采矿用地取得难题,也不能解决采矿企业和农户的利益冲突。“保障土地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属于宪法明确规定的“公共利益”,可以为行政机关强制取得采矿用地提供正当性,但也同时要求保障农户获得公平补偿。在采矿许可与用地审批分离的前提下,强制取得采矿用地的可选方案之一是,建立包括补偿裁决在内的强制用地许可制度。但是,如果要将利益冲突消弥于采矿权设立之前,降低采矿企业投资风险,则应通过建立服务于采矿权设立目的的行政协议制度以及协议不成时的土地征用而非征收制度来取得采矿用地;只有在行政机关取得农户土地并给予公平补偿后,才能通过行政许可将采矿权以及采矿用地的使用权一并授予采矿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