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就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设计已有重大突破,但仍存在制度定位不准确、法条编排思路混乱、结构不合理、法条繁简失调、相关制度未能集中规定等不足。《环境保护法》的总则应明文宣示公众参与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并以此为前提和依据,确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环境法基本法律制度地位,进而区分主体和行为的种类,分散地规定组成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要点,为日后下位法的立法细化奠定制度架构。此外,还须确保每类环境信息公开的违法行为均有对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