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设了缺席审判程序,这在我国刑事诉讼体系中是一个全新的制度设计。但在程序的适用范围上,还应增列被告人中途退庭、故意或过失使自己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情形并将可能判处死刑案件予以排除;增加公告送达方式;对被告人异议权进行限制,明确缺席被告人行使异议权是引起案件重新审理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仅具有引起法院对缺席判决进行审查的程序效力,并以一次为限;若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犯罪中的嫌疑人、被告人身在境外,对于缺席审判程序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法条竞合的情况,可根据案件证据情况适时在两种程序之间进行转换,以实现程序设置的目的。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