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我国独创的国土空间开发的战略性、基础性规划,对于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空间开发格局具有重要作用,但规划编制实施中会引发多种规划衔接、地方发展权调整、生态补偿、府际利益协同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应当推动主体功能区规划法治化。具体措施包括:在发展规划法中嵌入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相关内容,确立该规划统筹国土空间开发体系的法律地位;建立规划衔接制度,构建"多规合一"的机制与规则;调整地方立法和产业政策,使之体现不同功能区政府的差异化事权;回应资源环境开发利用的现实需求,在生态预算中强调生态环境的生产力价值;构建中央政府主导的府际利益协同机制,促进府际协议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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