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留置权的核心功能在于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在债务人逾期不能归还时,以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来实现自己的债权,通说认为我国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商事留置权制度。然而我国商事留置权制度存在不足,主要包括商事留置权的主体不该界定为企业而应该为商人,有价证券的留置问题目前没有规定,应该将无记名有价证券纳入可留置的范围内,以及我国关于商事留置权的立法过于抽象化,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应当加以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