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代关于人工智能主体性的讨论主要有传统观点和非标准观点两种不同的立场。前者对心灵的本体论要求过强,其中的主观现象性和内在意向性对于主体性概念并不是必要的;后者对于智能的要求则过弱,应该添加概念化能力、因果推理能力、反事实思考能力和语义能力等高阶智能要求。根据丘奇-图灵论题的一个扩展,对满足主体性要求的人类核心能力的操作性描述表明,它们对人工智能而言是原则上可实现的,那么人工智能就有资格成为一种类人的而非拟人的道德主体。作为道德主体,人工智能需要植入一种关系性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