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案登记制的核心价值在于简化立案环节的审查、降低立案门槛,但是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已经偏离了这一核心价值,在原告资格审查方面表现出较强的“立案审查”色彩。保护规范理论的引入顺应了法治发展的潮流,但由于此理论在原告资格的利害关系判断上较以往标准更具复杂性,因而径直引入可能导致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在操作上更加繁琐,既进一步背离立案登记制的核心价值,又无益于当事人的诉权保障。为弥合异化的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与保护规范理论之间的缝隙,有“实现立案登记制核心价值的回归”和“借鉴保护规范理论的分阶处理”两条道路可供选择,从长远来看,应当以后者为过渡、以两条道路的融合为归宿。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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