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内幕信息敏感期认定的关键在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与公开时间。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一般标准+特殊标准"的认定模式较为模糊,缺乏原则性准则。内幕信息公开时间的标准立法并未统一、实践中形式公开性标准认定模式又较为单一,导致内幕信息敏感期易成为案件的争议点。为此,我国内幕信息形成时间的司法解释应该明确"某事项是否已经进入一定的实质性操作阶段并且具有较大的实现可能性"的原则性准则,同时采取形式结合实质的公开性标准。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