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企业合规组织体系有效性标准由审查标准和建设标准构成,合规要素可以归纳为“三原则”和“四层级”。当前,我国企业治理结构呈现出家族式治理的典型特征,以合规要素为核心的有效性标准存在诸多现实问题,包括对涉案企业负责人保护有余而制裁不足、强调合规组织建设而忽略企业治理结构和重合规组织体系形式审查而轻实质审查。基于家族式企业治理结构,我国涉案企业合规组织体系有效性标准需要对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进行先行塑造,以保障合规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企业合规组织有效性标准的完善路径上,应当强化对涉案企业负责人的内部制裁和外部制裁;引入职业经理人并推动形成以董事会为权力核心的治理结构,引导涉案企业治理结构走向现代化;强化合规组织组成人员的实质审查,以保障合规组织的客观性、中立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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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