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裁判文书检索及类型化分析显示,银行卡(仅指借记卡)被盗刷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往往是持卡人以发卡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文所指安全保障义务不同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所确立的安全保障义务,它是在对商法维护交易安全原则、民法诚信原则、保障储蓄合同目的实现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等进行充分考量基础上,具体抽象出来的一项持卡人与发卡行在从事银行卡交易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义务)为由主张发卡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