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个人隐私豁免公开的条款。实务中对该条款的积极适用也有利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但在认定信息是否涉及个人隐私以及提高该条款的可操作性上可以进一步完善。在提高条款的可操作性上,应首先明确条款的适用原则和程序性思路,其次结合第三方异议程序完善公共利益与隐私利益的衡量规则;最后通过健全涉隐私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体制,加强外部监督,构建内外部结合的监督救济机制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公正性和透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