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信用权的争议由来已久,个人信用权的权利主体、客体及内容具体清晰,个人信用权与名誉权、个人信息权、隐私权、人格商品化权都有很大的不同,应当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且为人格权。《民法典》提出的个人信用查询权、异议权以及更正删除权是对信用利益保护的一大进步,但对因侵害个人信用权导致的财产利益损失保护不足,应通过司法解释界定财产损失的范围,使个人信用权益得到更加全面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