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情态观察以及从观察中获取的情态证据,在与人类历史共同演进的司法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是在当代刑事司法实践中却呈现出"有实无名"的现实割裂,分歧的核心在于是否应当认可情态事实的证据资格,并以此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类型予以展开。建立于科学基础上的情态事实及依循技术手段演化而形成的证据,是指为证明相关案件事实,由专业人员凭借专业的分析仪器,对在自律神经支配下不受主观意志控制的人体整体外在生理表达进行的采集和解读所形成的结论性意见。通过重塑情态证据的定义及对其证据资格进行解构,可以肯定情态观察和情态事实在证据效力上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准确性,在贯彻"自愿倾诉""禁止强迫交流""无接触""有限时长"等规则对其进行规范和约束的基础上,以鉴定意见或新的证据种类等形式赋予其法律效力,情态事实应当获得法定的刑事证据资格。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