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商平台限制竞争的行为通常基于竞争法框架下进行规制,但是在竞争法适用过程中,由于“消费者”概念模糊、司法执法漏洞百出、多主体权益竞合等,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在网络消费领域,广大消费者就是人民,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限制竞争行为的立足点是落实“全面促进消费”的必然要求。因此,本文认为应将消费者因素纳入限制竞争行为的考量因素中,重新定义消费者在竞争法下的概念,以弥补概念空白,拓宽消费者信息反馈收集渠道,赋予其诉权,从而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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