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竞业限制人员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两种,从法律上排除了强制履行的适用。从法理上来说,强制履行也违背了劳动者人身不可强制的法律原则。但是在公开的竞业限制纠纷案的判决中,强制履行的判决俯拾皆是。文章认为,实践中应检讨当事人缔约的真实意思,综合判断违约金是否具有惩罚功能,对强制履行的救济方式进行限缩适用,填补损失与强制履行的救济方式不可并用,支付违约金与强制履行的救济方式谨慎并用,从而解决理论上的混乱和执行工作可能面临的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