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安机关协助配合监察机关是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监察法实施条例》在《监察法》基础上细化和丰富了相关内容以及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协助配合监察机关的程序构造应当建立在明确公安机关协助配合监察机关行为性质的基础上。具体而言,公安机关协助配合监察机关是兼具行政与刑事司法性质的职务协助行为,因此程序机制的建构应当进行二元区分。在程序分化理论下,将公安机关协助配合监察机关过程的调查措施程序进行行政与刑事的分类探讨,能够有效避免程序的混淆和错位使用,限制权力的恣意和保障人权。未来公安机关协助配合监察机关的改革,应当在程序分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出台监警职务协助规则,有限度地引入公私合作并且通过组织结构的完善加强程序规制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