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心理测试技术的广泛运用与司法对其结论的态度形成巨大的反差。基于心理测试技术的可靠性及其结论的正确性,被测人与案件和事实的关联,以及针对被测人的生理心理反应所形成的以图谱形式表现出来的痕迹,可以明确心理测试结论具有鉴定结论的证据资格。心理测试结论属于有限可采的补强证据,其证明力由法官自由判断但又对法官心证形成一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