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务上僵化运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导致共同正犯脱离的认定存在诸多缺陷。而现行共犯脱离理论在共同正犯脱离问题的解决上,也存在方向性偏差。应当在坚持行为共同说,回归共同正犯论的基础上,从完整意义的共同正犯本质构造(正犯性和共犯性)出发,推导出共同正犯关系的解消要件。共同正犯答责的排除条件并非因果性的彻底切断,而是既存“共同正犯关系”是否解消。据此,应以规范性和实质性思考为主线,以“正犯性”和“共犯性”的解消为支点,为共同正犯脱离案件探寻具体化、个别化的刑法脱离标准。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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