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外代购作为国际贸易新的交易方式,隐含着跨境安全风险,其中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犯罪具有法益侵害性。对于因为行政法规、规章的变动,导致的违禁品范围的变化,应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关税税率的变动属于行政法规变动的范围。走私犯罪的行政从属性决定走私犯罪空白构成要件特征,行政法规、规章的变动导致的走私犯罪调整范围的扩大或缩小,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海外代购走私犯罪罪刑不均衡问题,立法和司法应分别从数额、数量、价值认定和从宽情节上予以重新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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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海海关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