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在处理职务犯罪案件时遇有"无法可依"情形能否直接适用《刑事诉讼法》,在理论上形成了"肯定说"与"否定说"的分野。这种争议使得学界与实务界无法及时形成理论共识,导致职务犯罪调查实践陷入失序状态。为弥合双方分歧,应当秉承融合折衷的理念引入类推适用来对职务犯罪调查程序进行自我完善。这既符合依法监察原则和基本权利保障原则,也不会破坏法的安定性与民主性要求。同时,类推适用刑事诉讼法规范,以确保职务犯罪调查的体系化,实现《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内在贯通,一方面需要遵循开放性漏洞的认定、事物类似性的探求以及类推适用符合整体性要求等适用步骤,另一方面也应当恪守法律保留原则、不利类推禁止原则以及正当程序原则。

  • 单位
    国际关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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