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诈骗手段实现债权的定性

作者:张璇; 杨阿荣; 张伟
来源:人民司法, 2022, (29): 29-32.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22.29.008

摘要

<正>【裁判要旨】行为人针对与债务人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人,使用欺诈手段骗取第三人的财产,其行为性质应依照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判断,关键在于行为是否给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失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财产损失原则上以被害人整体财产权益的减少来判断,非法占有指占有没有合法根据或者占有后的财产归属状态不符合法律上的分配结果。在此基础上,考虑到事出有因,还需结合具体案情来确定行为是否需做犯罪处理,必要时可适用刑法第十三条“但书”出罪,以达到结论的实质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