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公司法》的修订将股东出资期限列入公司自治权的范围,自此,公司不能按期清偿其债务且未进入破产程序时,是否能要求股东加速履行其未到期的出资义务,始终是学界的争议焦点。202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公布相较于《九民纪要》给出了更明确的回应,一方面,《草案》第四十八条肯定了“非破产加速说”,现行《公司法》出资期限规范下,为刺激市场、鼓励投资,忽视了股东出资义务的法定性及其对公司资本充实的重要性,造成股东、债权人、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失衡。另一方面,该条规范对如何实施非破产加速制度并未展开,基于此,从该程序启动、执行和救济三个方面进行梳理,为完善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具体制度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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