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首次确立了债务加入制度,该制度是为了完善债务承担方式,此举更大限度地解决民商事司法实践的问题。随之而来的是,债务加入制度在实践应用的过程中,常与保证难以区分。债务加入之所以与保证容易混淆,是因二者在成立机制与表现形式等方面多有相似,目前现有的相关规范和配套的司法解释对二者并无明确规定,如何对二者进行精准识别成为司法实务的难点。故本文从债务加入和保证的概念界定入手,结合具体案例找寻适合我国司法实践的适用规则,进而有效确定各方权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