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我国高等教育立法为基础,分析了高等学校法人地位的确立过程、高等学校法人的性质以及高等学校自主权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对高等教育立法的赋权模式和其他具体问题做出评价,提出建议。笔者认为,高等学校法人既包括其在民法上的民事主体资格,也包括其在教育法(行政法)上的教育主体(行政主体)资格;高等学校自主权在性质上是一种公共权利,其内容应由教育法加以规定。应当继续改进教育立法的模式,以更好地落实高等学校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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