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相比,《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在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方面变化比较大。它允许成员方通过"冻结条款"和换文等方式进一步限制可以提交投资仲裁的争端范围。这样的变化反映出全球范围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正处于大变革中。没有美国参与的《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成功签署也说明了国际投资立法已经由21世纪初的美国主导向多元化路径发展。尽管我国不是该协定的成员方,但协定体现出日本主导亚太区域乃至全球投资法制话语权的野心,也会对我国的亚太自贸区建设和"一带一路"建设产生影响。对此,我国应积极推动《区域全面经贸协定》谈判,在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改革方面积极发出自己的声音,并推动国际投资法制向更加均衡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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