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权力体系中,监察权是一个新的权力类型。根据我国《宪法》《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监察委员会在宪法定位上是国家机构,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其组织形式是党政合设;监察机关由本级权力机关产生,对其负责并受其监督,同时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和监督;监察机关之间在行使职权上遵循民主集中、分工合作的原则,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的关系遵循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监察权的基本构造呈复合型,即监督权、调查权与处置权"三权"一体,执纪权与执法权"两权"融合,教育权与惩戒权"两权"交融;监察权的基本属性表现为政治性与法律性相统一、惩戒性与预防性相统一、创制性与执行性相统一,作用范围覆盖所有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全过程;在作用方式上,监察权依法独立运行、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权责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