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融合背景下,城乡间的土地要素流通更为顺畅,农村居民对于宅基地的财产性需求变得更为强烈,而要想真正地实现宅基地财产性功能和财产价值,要以自由流转为前提。当前国家针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还没有专门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制,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宅基地价值属性的实现,因而需要考虑城乡融合发展的现实背景,进一步优化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突出其财产性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