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文件,并没有直接明确规定历史性权利,但通过"历史性所有权""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水域"等相关概念肯定了历史性权利的存在。在诸多国际国内司法实践中,历史性权利体现的非常直接、明确和具体。虽然历史性权利的文本规定与司法实践在形式上有所差别,但二者的精神实质契合一致。历史性权利属于国家主权范畴,是"历史性的"权利,是一种正当的合法权利,其适用范围不限于海洋争端。历史性权利具备通例和法律确信两个核心要素,因而应当定位为国际习惯法。历史性权利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一国对涉案水域行使了管辖权,一国对涉案水域行使管辖权是公开的、明确的、连续的、长期的,其他国家尤其是相关国家对该国这种管辖行为进行了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