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平台数据垄断认定困境及超越

作者:郭少飞; 郭一丹
来源: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 25(05): 65-72.
DOI:10.16822/j.cnki.hitskb.2023.05.008

摘要

社交平台市场属于在线双边或多边市场,具有跨界竞争性,突破了传统相关市场界限;数据流量对于市场份额计算的意义、平台数据支配力未获充分重视,“零价”模式令传统价格方法失效;平台滥用行为的反竞争效果更隐秘,违法与合理的边界不易厘清,垄断认定时对用户权益的关切少。对此,应首先开展“必要设施”判断,符合者负担数据开放、设施提供义务;不符者,纳入反垄断法一般架构。该架构应针对社交平台市场重塑:相关市场厘定以社交产品服务核心功能及实现手段为导向,以利润来源侧作为参考;平台市场支配地位,应以数据流量作为市场份额核心指标,重视数据导引、流动管理等数据控制力的评价作用,强调新型平台市场壁垒,特别考量平台作为数字市场中介的市场力;滥用行为认定重在监测跨市场反竞争效果,“违法性”主要考察平台处理用户数据、利用自有数据合法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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