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颁布后,慈善信托概念实质上替代了公益信托概念。为充分发挥各慈善信托主体的协同效应,应允许捐赠人或受托人委托慈善组织通过公募方式募集信托资金,扩大慈善信托资产类型和规模,设置委托人大会监督慈善信托,将慈善组织设置为形式受益人,并允许在设立慈善信托时规定慈善信托终止时的剩余资产归实际委托人或其指定主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