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轻罪时代“但书”出罪对于犯罪圈的调控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但书”出罪面临诸多理论争议,导致司法解释规范设定含混,引发实务中对“但书”的错用、滥用。对此,可从立法供给与需求的适配性、犯罪混合概念的融合功能和总则对分则的统领作用三重维度肯定“但书”出罪的正当性,并重构其理论路径。“但书”出罪应在犯罪论体系内部实现,不满足构成要件的情形并非“但书”涵摄范畴。应区分立法定量与司法定量,前者罪量要素是构成要件的组成部分,而后者具有灵活性。“但书”可作为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作用于违法性和责任阶层。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中的犯罪客体与犯罪主观方面分别对应阶层犯罪论体系的违法性和责任阶层,由此可实现“但书”与不同犯罪论体系的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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