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评注工作应当综合运用文义、体系、目的和历史的解释方法。对于历史解释方法的内涵,我国学界应当摆脱传统理论将其限制为查明规范主观目的这一高度实证化的理解方法,而是将查明规范的客观目的作为主要目标。我国民法评注作品所依据的历史解释材料主要包括民法典历次草案及理由、单行法时代的法律渊源及其释明性材料,以及民法教义学文献。在进行历史解释时,应当以立法资料中明确可查或通过立法资料之外的文献可佐证的承继关系、并兼顾比较法上的考查来确定条文的历史渊源。通过对单行法既有条文和新设条文的历史解释,评注作品可以查明其客观的规范目的,以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体系下的整合与本土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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