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毒品犯罪嫌疑人入罪的关键在于其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持有、交易及运输之物为毒品,其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非难可能性。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内容是证明该问题的关键。行为人对毒品的认知应当涵盖其本质属性,具体而言就是明知毒品的种类,否则对毒品的认识将趋于形式化,而"主观明知"势必沦为抽象甚至模糊的意象。毒品犯罪属于法定犯,由于法律条文背后欠缺充足的伦理性而使知法拟制遭到质疑,因此违法性认识也应当作为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