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著作权独创性判断方法主要包括四类,分别是根据创作成本、"个性标准"、"客观形式标准"以及"新颖性标准"来判断作品的独创性。这些方法或者存在理论上的不足,或者无法适应新技术发展形势,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而"选择空间法"所具有的内涵和活力有助于弥补传统方法的缺陷,其注重于"选择空间"的判断,既非"作者个性",也非形成作品过程中所花费的任何劳动和资金。"选择空间法"不但具有充分的理论支撑,而且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尤其对于解决"体育赛事直播侵权案""中国音乐喷泉第一案""人工智能生成物版权争议案",以及"黑洞照片版权争议事件"等新型疑难问题,提供更为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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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