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职工每天工作12小时,但拿到的加班费却与工作时间不相符。离职后他进行维权,要求单位补足加班工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要按不低于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张涛(化名)每天工作12小时,但拿到的加班费却大大低于这一标准。离职后他进行维权,要求单位补足加班工资。在工会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他的主张得到了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并拿到了加班费差额及未休年假差额等共计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