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一类与专门的国际海事安全条约共同管控海事风险的并行条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狭义海事的层面就证书相符的适航要求、主体多元的管控责任和避碰导向的海道划设等内容明确了制度构成。而基于海洋宪章和"伞形公约"的属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二元并存"的立法准据,不仅有效协调了其与专门的国际海事安全条约的关系,而且将缔约国的国内立法基准设定为"一般接受的国际规则和标准"与"可适用的国际规则和标准",从而实现了上位法的准据统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引入区域协同理念,旨在弥补船旗国、沿海国和港口国等国家管辖权配置的空白,以构建一种覆盖全部海域和所有船舶的海事管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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