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台湾地区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制定"投保法"成立"投保中心"专司证券期货民事争议调处,引入集体诉讼、代表诉讼、解任诉讼制度维护投资者权利,设立保护基金保障投资者损失赔付;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制定"金保法"课予金融机构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义务,确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原则、举证责任倒置、惩罚性赔偿、业务员薪酬管理和新型金融产品风险稽核等规则,建立"金评中心"专责处理金融消费争议。"投保法"和"金保法"的实施为台湾金融消费者提供了周延的保护,但过分偏向金融消费者可能诱使其滥用权利,制约企业融资。我国新修订的《证券法》亦确立了保护投资者的诸多规则,新法实施应对台湾经验进行取舍与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