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被视为本轮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在整个司法改革过程中居于基础性地位。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台湾地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趋于成型并独具特色。在办案组织上,以独任制检察官为主,兼有检察官办案组形式;在运行机制上,实现了检察官与检察长、主任检察官等关系的规范化;在办案责任上,既有一般行政处罚,更有准司法性规制;在保障机制上,则多层次保障,较为充实。上述制度对于我国大陆地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和建构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 单位
    河北经贸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