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认罪认罚从宽原则指导下,以效率为指向的刑事速裁程序的设置存在体系性缺失,不具有独立性品格。一方面,实务中有用其取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倾向;另一方面,它与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界限不清、规则不明。德国的刑事处罚令制度承担了刑事诉讼程序中大量的分流功能,它以"书面审"的模式快速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强调检法两家意见的一致性,法院不得更改检察院的处刑建议。伴随着我国较重行政违法行为逐步入罪化的实体法处理模式的兴起,有必要借鉴德国刑事处罚令的有益经验,打造我国轻罪刑事案件的"书面审"速裁模式,让其"合法地"大量分担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的功能,并以此助推实体法中轻重罪案件的划分及分层级的值班律师指定辩护制度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