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网络信息治理模式正经历从国家监管型向协作共治型转变的过程,但重新分配信息审核责任的内在逻辑尚需厘清。这一变化的直接动因是传统信息监管模式的失灵,政府需要尝试重新定位自身,网络信息平台企业成为新生力量;逻辑基础则是由于网络信息平台逐渐具备了公共产品属性,需要对公共产品供给者进行合理规制以保障公共利益。对平台企业设置额外责任,是为了防范企业滥用优势地位和保护公民合法权利。

  • 单位
    贵州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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