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复议改变之诉中作出原行政行为的下级机关应否列为第三人这一问题,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存在不同意见。本文梳理了复议改变后引起诉讼的113份行政判决书,发现实践中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第三人确定标准不一,在对收集的样本进一步比较分析后,提出了与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是否列为第三人具有相关性的几种情形的假设,并建立决策树模型进行验证。数据表明,因法院裁判结果可能承担不利后果的原行为作出机关更有可能列为第三人,剩余案件中其成为第三人的几率则相对较低。本文从现行法律制度、行政隶属关系、设立第三人制度的目的角度对因法院裁判结果可能承担不利后果的原行为作出机关充当第三人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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