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时代行政检察具有化解行政争议、促进行政争议案结事了的重要功能。这一功能的确定,既标志着多元化解决行政争议制度的形成,也是行政检察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解决实践中因行政诉讼“程序空转”而难以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等问题的现实需要。在行政检察过程中化解行政争议符合行政诉讼制度要求与现实需要。行政检察应立足于中央要求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从法律监督的主体地位角度,针对行政诉讼中阻碍行政争议化解的突出问题而展开。继续推进“穿透式”检察监督,强化对行政诉讼立案程序的监督,并以《民法典》和新《行政处罚法》为依据开展行政争议的化解工作,提升检察机关在行政检察过程中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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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