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层面对创新人才的界定与学术层面的界定和认定有所不同,政府层面更多基于政策执行的可操作性目的对创新人才进行认定,通过对地方政府人才政策法规的梳理,创新人才可分为高校及研究机构科研人才、高技能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等四类,地方政府多采取设立财政专项资金、放宽户籍政策、柔性引进人才以及推动产学研合作等政策工具促进创新人才的培养和激励。针对现行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需要进一步明确目标、完善政策体系,引才与育才工作并重、创新科学化的人才评价机制,方能进一步提高政策工具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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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山东女子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