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加密货币作为合法私有财产,在普通法系中已被认作财产权客体,于大陆法系亦可被视作物权客体。二者均具备对世性,持有人破产时,权利人可取回其财产。在加密货币交易平台破产背景下,应根据私钥掌握情况及具体存储方式、协议条款等确定加密货币真实归属、判定用户取回权成立与否——如Torque案平台所提供的存管性质服务与托管性质服务、Cryptopia案平台与用户成立信托关系、MtGox案由平台掌握私钥等,而非一概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