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土地管理法》已经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作出规范,但其中的具体内容较为简略,不利于农村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推进。一方面,产权配置机制上,存在入市决议规则不完整、用途规则未规定等问题;另一方面,土地管理机制同样有待健全,主要表现为入市审查规则定性不清。对此,应当从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的经验出发,围绕以下方面对入市制度进行完善:一是补充型决议规则的制定应当与集体所有权主体制度相匹配;二是采取基本规定与规划条件相结合方式,对入市用途进行规制;三是将入市审查纳入行政指导范围,在服务型政府的建设目标下明确政府的入市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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