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证明活动中裁判者通常会面临技术事实认定问题,法官专业技术瓶颈所造成的认知与判断障碍致生技术事实审理困境。当今我国知识产权法院设置的技术调查官制度,以科学的定位、全程性的技术评价与组织、合理的职能配置,使得裁判者在不影响其职权行使的同时,借助于技术专家的全程辅助,明晓、提炼认知盲区所隐含的要件事实,从而较好地弥补证据调查和诉讼证明所推进的诉讼程序短板。技术调查官制度所体现的优势,应当具有足够的活力和张性,通过知识产权法院的运行和经验总结,可以作为技术事实调查制度实践探索的重要参照。独立、居中的技术调查官制度与司法鉴定保持良好的衔接,同时促进司法鉴定领域规范化进程。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